2008年2月2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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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共有权证被丈夫注销了
原告父亲:女人千万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啊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一套房子,妻子办了一张自己是共有人的产权证,之后,丈夫去注销了妻子办的共有权证并重新办成了自己所有的产权证。夫妻俩先后分别办理的产权证到底哪个是合法有效的?房管局的这次注销行为也因此与一场家庭恩怨有了直接的关联。昨天,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官司。

  妻子办出了共有权证
  起诉杭州市房管局的是33岁的陈女士。没有请律师,也没有旁听席上强大的“后援”,只有父亲默默地陪着,陈女士单枪匹马与房管局对簿公堂。
  陈女士当庭念了起诉书。诉状中说,1999年,张某,也就是她的前夫购买了景芳六区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第二年,陈女士与张某登记结婚。2006年3月15日,陈女士带着商品房购销合同、结婚证、身份证还有张某的委托书去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自己享有共有产权。
  谈到当时办证的情况,有许多细节是起诉书上没有的。但在庭上陈女士说,当时为了办证,他们还开了家庭会议,因为当时买房的订金、房屋的装修款和家电都是她掏的钱,所以丈夫张某最后同意由她去办共有权证。

  丈夫重新办了产权证
  “要不是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也许我还不知道我的共有权证被注销了。”陈女士说,她对房管局注销她之前办理的共有权证一事一直不知情,并认为这一注销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事情是这样的:陈女士在办理产权证后不久,2007年1月18日,陈的丈夫张某向房管局反映,自己并没有委托妻子陈某办理夫妻共有产权,要求撤销陈女士的房屋权属证书。张某还为此提供了一份司法文书鉴定意见书,认为陈女士办理的房屋产权档案中他个人的签名和委托人签名均不是他本人的签名。
  房管局对此进行审查后认为陈女士“申报不实”,于是在2007年4月6日作出了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决定注销张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陈女士名下的房屋共有权证。随后,张某重新办了自己所有的权属证书。
  2007年12月,张某和陈女士在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12月3日,在法院里我才知道,我的共有权证被注销了。”12月18日,陈女士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房屋产权因有争议,没有进行分割,因为要分清这套房子的权属,就得先打这场行政官司。

  注销行为是否合法?
  财产分割是离婚必然碰到的问题,对陈女士而言,原本的房屋共有权证被注销后,她对房屋的共有权利一下子失去了保障。对房管局作出的注销决定,陈女士认为那是一次不负责任的“办案不公”。
  但是房管局的代理人却说,产权档案中并没有陈女士所说的这份委托书,陈女士没有提交委托书。不过当法官询问像陈女士这样的情况去办理产权证需要哪些材料时,房管局的代理人又称如果是代理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陈女士非常确定地一再强调,由张某亲笔签名的委托书确实交了一份给房管局。
  “房管局注销前没有调查,说注销就注销,我的合法权益怎么保障?”陈女士对房管局的注销程序也提出了意见。
  而房管局说自己的注销程序是合法的,在注销决定书作出后,曾以挂号信等邮件的形式告知陈女士,后因无法联系上,就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了。
  陈女士说自己在2006年7月和张某分居后回到了老家浦江居住,她根本无法收到寄在景芳六区的邮件,也无法看到报纸上的公告。
  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但他本人并未出庭,而是由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案外话:
  千万要有点自我保护意识
  陈女士的父亲一直坐在旁听席的最前一排,当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后,这位父亲终于抑制不住满腹话语。“你们没结婚吧,你们一定要当心啊,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去采访此案的均是女记者,老人不惜用自己女儿的经历为女记者们解剖麻雀,敲起警钟,让女记者们也若有所思……